时间:2015-09-21 2015年8月31日,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嘉化能源”)与山西晋城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晋钢”) 签署了《联合受让协议》,拟组成联合体参与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金通证券”)股权转让项目。计划由嘉化能源受让中信证券股份公司(简称“中信证券”)持有的金通证券50%股权,由山西晋钢受让中信证券持有的金通证券50%的股权,各联合受让方共计受让中信证券持有的金通证券100%的股权。 浙江麦格律师事务所受嘉化能源与山西晋钢的委托,就其拟通过浙江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方式联合受让中信证券所持有的金通证券100%股权的资质条件,根据联合体各成员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关于入股证券公司成为其股东的要求和各项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沈学让律师、张彦周律师团队受托为本次受让股权的资质条件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意见。作为浙江麦格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的团队,将在资本市场的道路上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前沿、高端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