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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法律意见书要点分析

发布日期:2018-03-23 15:26:35   来源 : 微信图文素材    作者 :小麦    浏览量 :32682
小麦 微信图文素材 发布日期:2018-03-23 15: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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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7年2月,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相继发布了网络借贷备案办法,两地金融办均在新规中将 “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网贷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 ” 列为新设立和已设立的网络信贷信息中介机构登记备案的必备材料。

要点解读

承办此类业务的律师,要扮演双重角色、担当起双重职能,既要做好客户的法律服务者,同时也要做好监管部门的协助者。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全面、客观、真实的原则,审慎核查客户相关事项的基础上,针对每一类要求的事项发表合规性意见,切实做到勤勉尽责。具体发布事项简述如下:

1、工商登记情况、股权结构、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内容。该类尽职调查内容较为传统,可参照私募基金尽职调查及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与方法。

2、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技术门槛是另一隐形门槛。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之第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自借贷合同到期起5年;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两年以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结合各地的网贷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律师应审查网贷公司办公场所的租赁或购买情况,业务运作的各类软硬件及设备设施(如服务器、电脑采购、数据加密、灾备系统等)的情况,并如实披露。

3、履历真实性问题。个别地方性网贷平台的高管履历造假严重,存在虚构或伪造金融行业或相关行业的从业经历及职务、履历证明人难以联系核实、相关证明文件缺失等情况。律师应谨慎审查相关从业人员的履历问题,必要时应采取多种方式核查,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复核等。

4、实际控制人问题。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可以参照私募基金。鉴于网贷行业的特殊性,个别地方性网贷平台的实际控制人未在该公司任职,甚至未担任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等任何职务,与公司或股东不存在任何书面合同/协议关系。笔者认为,对于该类隐瞒实际控制人的网贷公司,应特别注意风险防范,审慎斟酌,应严格要求其提交相关信息,并说明隐瞒原因。如其不配合,建议律师解除专项法律服务委托。

5、管理审核制度。与相当数量的私募基金的内控制度一样,这类管理审核制度会外包给个别没有议价能力的人员起草或者网贷公司各处进行摘抄复制。如有完善可行的内部管理审核制度的网贷公司,一般将之视作商业秘密。因此如何披露内部管理审核制度以及披露到什么程度,应由主办律师与地方备案登记机构进行协商沟通。

6、业务模式。根据银监会、工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6年8月17日联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网贷业务管理办法》” )第十条之规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因此,针对申请机构的业务模式,承办律师应当结合上述《网贷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进行详细说明。目前实践中来看,网贷机构的主要业务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模式、抵押担保模式、线上纯信用模式等,律师要明确申请机构业务模式的运作是否合规。针对新设立的网贷机构,可以重点核查其经营范围、未来的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借款人的来源、投资人的获取等。针对已设立的网贷机构,律师可以重点核查该申请机构的经营总体情况、产品信息、业务规模数据资料(包括不限于标的成交量、标的种类、标的成交金额、借款人数量、出借人数量)、每个标的种类的相关合同以及资金流转图等,从而明确其业务模式。

7、合法合规性。针对申请机构的合法合规性事项,主要是核查申请机构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是否被列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是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公示的涉诉案件等。

附件

法律意见书参考模板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本所律师通过查阅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等方式核查公司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

根据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股东调查表,公司现有股权结构如下:

……   ……

根据股东调查表,并核查股东提供的身份信息,公司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已经履行了其出资义务,公司股东(没)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

三、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根据工商登记材料记载,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公司章程,并经查阅公司股东会会议决议、股东调查表等,xxx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xxx,其通过出任公司重要职位,对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等方式对公司起到实际支配作用。

四、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本所律师通过查阅公司员工花名册、职工调查表、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公司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登记资料及实地走访并访谈公司相关人员等方式核查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和资本金的基本情况。

……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有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五、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符合其业务模式的各项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信息披露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投资人评估及分类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出借人、借款人、融资项目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开展其业务模式的各项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具体如下:……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根据其网络借贷信息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具体制度。

    六、申请机构提交的主要业务模式说明是否符合现有法律规定;申请机构业务是否为个体网络借贷业务,是否兼营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业务、是否兼营股权众筹、实务众筹等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本所律师通过查阅财务报表、工商登记资料及网络查询、实地走访并访谈公司相关人员等方式核查公司的业务模式。本所律师核查该申请机构的经营总体情况、产品信息、业务规模数据资料(包括不限于标的成交量、标的种类、标的成交金额、借款人数量、出借人数量)、每个标的种类的相关合同以及资金流转图等,从而明确其业务模式。

……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申请机构并未从事《网贷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的活动。申请机构业务未从事个体网络借贷业务,未兼营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业务、未兼营股权众筹、实务众筹等业务、未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七、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基本情况

经查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高级管理人员调查表、简历等文件,公司高级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从事网络借贷中介业务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设置符合公司开展网络借贷中介业务的要求。

八、申请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合规情况,包括申请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机构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是否有涉诉或仲裁等情况。

经查询上述相关网站,申请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机构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有涉诉或仲裁等情况。

九、申请机构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经核实公司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公司出具的承诺,公司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一、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关于网络借贷中介业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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