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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新三板挂牌若干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17-08-09 13:55:58   浏览量 :32664
发布日期:2017-08-09 13: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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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外资企业全称为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本文整理了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基本规定和挂牌新三板重点审查问题。

基本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赴新三板挂牌应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的条件与其它赴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条件是一致的,即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哪些条件?
      (一)对发起人要求
        1、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2、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3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二)注册资本要求、外国股东投资比例要求
        原《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删除了这一条。这意味着,对于注册资本不足3000万,外国股东持有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进行股改并挂牌新三板。
       (三)对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整体变更的特别要求
        根据《暂行规定》,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经营等类型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函》(商办资函【2014】516号),该函说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审批机关可依《公司法》执行,无需再要求“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故,依据商务部办公厅的发函,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股改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无需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四)对投资产业的要求
        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五)审批权限的规定
        限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1亿美元,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转制企业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算),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其变更(包括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其他有关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但涉及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行业、特定产业政策、宏观调控行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或按有关规定报商务部审核。
      (六)港澳台在大陆投资的规定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大陆投资设立公司的,准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三、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资股东的股票及其限售、交易等可否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在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第二十条规定“本公司依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成交转让的交收结果,办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成交转让的过户登记”,第三十条规定“本公司根据挂牌公司的申报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确认办理挂牌公司股份的限售或解除限售的登记”,因此,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资股东的股票及其限售、交易等均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四、外商投资企业股改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一)根据《暂行规定》,向商务部门申请股改应报送下列文件:
    (1)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2)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改组的决议;
    (3)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
    (4)原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5)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
    (6)公司章程;
    (7)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最近连续3年的财务报告;
    (8)设立公司的申请书;
    (9)发起人的资信证明;
    (10)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应向工商局提交的材料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发起人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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