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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典视点|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1-08-02 14:10:37   浏览量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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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来说,有限责任意味着定量资本金的风险和无限利润的可能性,这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独特魅力。但是一人有限公司真的这么完美无缺吗?其实不然,一人有限公司也面临着很多的法律风险,最大的风险就是一人股东的无限连带责任。也许您可能觉得这是危言耸听,那么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A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林某持股比例为100%,该公司从事的经营范围为财务管理咨询服务。2017年10月至2019年7月, A公司向王某借款6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1%,A公司在借款协议上加盖公章。后由于A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王某将A公司和林某同时告上法庭,要求A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及律师费,林某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认为:A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林某持股比例为100%,林某没有向法院提交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证据,林某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向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和代理费。

在这个案例中,借款发生在王某和A公司之间,但是最终作为一人股东的林某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林某不能偿还,还会被面临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限制高消费等等强制措施,是不是很冤?那么,如果避免因一人有限公司带来的法律风险呢?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一人有限公司。

一、何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注册及管理上都相对简单,也便于掌控发展和分配利润。

二、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风险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对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独立的证明责任设定了更高要求,认定一人公司股东是否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不再单纯考虑股东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在一人公司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律建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结构精简,决策方便省时,效率较高的同时,也因其规模较小导致竞争能力相对较弱,并且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的,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风险主要来自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为了规避上述风险,股东切记不能与公司混用账户,尽可能做到彼此资金往来明晰,公司的盈利与股东的收益有明确的区分。股东不要把公司财产等同于股东个人财产,尽量避免公司与股东产生直接的非股权投资及股权收益的财务往来,以免被认定为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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