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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典视点|企业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分析及防控策略

发布日期:2021-08-12 15:10:13   浏览量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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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对于企业来说,相对于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向民间借贷的难度要低很多,所以面临资金需求的时候,很多企业选择后者。但是由于民间借贷不稳定性、隐蔽性等特点及目前关于企业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缺乏,导致这些企业在民间借贷时不可避免的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同时因这些风险而导致的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也屡见不鲜。针对这一问题,顾典律所就企业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提供如下分析及防控策略。

一、企业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

1、易演变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融资的行为。因此企业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如果出借企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该行为很容易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易演变成“非法借贷”

非法借贷,有以下四个特点:(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借贷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借贷;(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了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借贷金;(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借贷的性质。如果企业民间借贷的行为具备上述特点,将面临非法借贷犯罪法律风险。

为了更明白民间借贷和涉嫌法律犯罪的行为之间的区别,您可以看一下下面的案例:

2017年1月以来,某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张某,协助公司董事长周某以单位及关联公司日常经营中需要资金转贷、周转为由,以许诺支付高额利息(日息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不等)为手段,通过口口相传、中间人介绍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唐某、范某、周某某等30人及杭州某公司等11家公司非法吸收资金累计21.88亿余元,除少量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外,大部分用于银行转贷、归还民间贷款、支付利息等,至案发尚有20.58亿元未兑付,以支付利息的方式支付2.66亿余元。

判决结果:该单位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承诺还本付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张某系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该案件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形,主要是出借企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而且所借款项大部分用于银行转贷等,该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所以最终被法院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谓是人财两空。那么,企业该如何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呢?为此,顾典律师为您提供如下防范策略。

三、企业民间借贷风险防控建议。

1、做好借贷前的准备工作

中小企业在借贷前,应建立借贷风险评估与防范机制,努力开拓多元化借贷渠道,科学、合理、有序地开展资本运营和市场拓展同时建立良好的企业信用、制定风险评估计划,依据实际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在借贷时考虑长短期借贷的期限结构,制定科学、完备的借贷方案,选择合适的贷款利率或借贷回报率。必要时应借助相关专业人士的力量,经过法律、税务等多方面的分析后再确认是否借贷及借贷方案。

2、做好借贷中的风险防控

在借贷过程中,要注意确保借贷行为的合规性,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进行借贷工作,同时要注意签订规范的借款协议或办理相关手续。

(1)企业间借款的场合,要注意核查出借人是否系职业放贷人,同时要注意保管系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借贷的证据。

(2)企业在进行内部借贷时,要注意把握合法与非法的界限。避免非法借贷。借款对象必须尽量控制在本企业内部职工范围内不宜扩大到职工的亲朋好友或其他关系人。借款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和扩大经营活动,不要用于诸如向其他企业或个人转贷等。借款利息应约定在合理的范围内,最好经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同时,要避免克扣员工工资借贷。企业向员工借款借贷,应与员工协商,不能仅与员工代表开会确定,确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的,可以采取延期发放工资的方式。

3、合理使用借贷到的资金

中小企业要根据企业发展规划,注意借贷资金的使用,有计划、有目的地合理使用资金;同时,要特别注意将借贷的用途限定在企业生产经营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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