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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典视点|企业如何利用行政手段保护著作权

发布日期:2021-08-30 17:21:27   作者 :张振    浏览量 :542
张振 发布日期:2021-08-30 17: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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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著作权是所有著作权人都关心的一件事,毕竟谁也不希望自己的作品受到别人的侵犯,更何况是企业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研发的技术成果或软件开发等作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一旦被侵犯,对于企业将会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那么企业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一说到维权,很多人都会想到诉讼,然而有时候著作权人并没有掌握很充分的证据,,盲目诉讼还会面临败诉的风险。难道眼睁睁看着别人侵权而无力还击吗?非也,非也,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著作权人又是如何维权的吧!

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推广其公司游戏时使用了未经授权的A公司的广告视频作品,A公司发现后与该科技公司进行交涉,该科技公司毫不理会。A公司选择了向当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申请行政保护,经执法总队查询发现某科技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擅自使用A公司的广告视频作品,从而对某科技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后A公司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要求科技公司赔偿损失也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看到这里也许你就明白了,保护著作权原来还可以采取行政手段。也许你会问,采取行政手段有没有法律依据呢?采取行政保护手段有什么好处呢?

一、采取行政手段的法律依据:

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当著作权人受到的侵权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著作权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予以罚款。

二、运用行政手段有什么好处呢?

1、运用行政手段可以使得侵权行为被快速终止,减少了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对著作权人造成进一步损失。

2、行政程序中对侵权行为处罚所固定的相关证据,可以为日后著作权人对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时提供有力支持。为何说,行政程序可以为日后的民事诉讼提供有力的证据呢?依据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虽可获得行政保护,但是著作权人的民事救济唯有通过行政程序外的民事诉讼方能获得。而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法官的裁判要依赖证据查清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著作权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失等相关证据。但是民事主体想获得相应证据并不是那么容易,往往要付出巨大的人力物力,有时仅仅是调查取证的付出就远远高于侵权行为本身的损失。但行政主管部门却不存在上述难题。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五条 “著作权的主管部门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可见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向侵权人收集侵权证据,而该证据就可以在将来诉讼中为著作权人所用,也减少了著作权人因没有充分证据而败诉的风险。

因此,若企业著作权受到侵害时,企业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时,不妨向行政主管部门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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