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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典视点|关于用人单位保密费的法律分析

发布日期:2021-09-02 16:16:59   浏览量 :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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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我们在法律咨询中,经常会碰到有些用人单位咨询要不要给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是否需要支付保密费,保密费和竞业限制补偿金有什么区别,顾典律师针对上述问题,将一一为你解答。

问题一:是否需要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对用人单位来说并不是要必须签订的,我们的建议是:用人单位可以对有些员工涉及接触核心商业机密的,可以单独再签订一份有针对性的保密协议。我们认为,规范签订保密协议,至少有以下好处:

1、可以明确保密的范围在哪里,让员工知道边界;

2、可以约定若违反保密义务,造成损失的,损害的计算方法与范围是什么,让员工知道事情的轻重,也有利于给员工一个提醒、警示的心理作用;

3、从商业秘密保护的角度上,可以视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在认定商业秘密时作为有力证据。

问题二:是否必须支付保密费?

签订保密协议不一定需要支付保密费,具体看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建议:如果对有需要保密的员工,在入职设计工资薪酬待遇的时候,可以将其中一部分作为保密费。

当然,从法律理论上讲,保密义务是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员工义务之中就包括了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守。因此,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并不影响员工保密义务的履行;是否支付保密费,也并不会影响保密协议的效力。

问题三:保密费是否可以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保密费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名义、性质、发放时间等均不同。因此,作为用人单位不能想当然地以在职期间的保密费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否则可能出现用人单位即使掏了钱,却起不到竞业限制作用,竹篮打水一场空。

问题四:保密协议可以对员工约定违约金吗?

《劳动合同法》第25条明确规定了对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只有两种情形:一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二是服务期协议中。

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对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约定违约金。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的,用人单位只能主张损害赔偿而不能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问题五:可以约定员工违约时退还保密费吗?

有些用人单位会在保密协议中约定:按月发放保密费,如果劳动者违约,则保密费应全部退还。

这样的约定司法实践法院基本认为是无效的,因为约定保密费均退还,而非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显然是预先约定一个违约责任,符合违约金的特征。因此,这种条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以上问题是针对企业日常经营中关于保密协议及保密费的相关法律解答,在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难免会碰到各种类型的法律问题。浙江顾典律师事务所专注于为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可以为您提供经营过程中碰到的法律解答,更重要的是可以与企业一起构建企业的合规文化,助力企业长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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