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民法典》出台后,保理合同正式被确立为典型的有名合同,该规定明确了保理业务的复合型功能,系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民法典》第762条: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 一般来说,保理合同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分别是债权人、债务人、保理人,具体表现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应付账款的债务人与保理人签订保理合同,转让应收账款债权。
保理合同特点:《民法典》对于保理合同的规定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本来就存在一个基础合同,在此前提下,两者之间亦即存在一个既可以是现有的,也可以是将有的应收账款的法律关系;债权人签订保理合同,把自身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第三方保理人,保理人通常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这可以看成是债权人通过让与债权来担保债权的实现,债权人需担保债务人配合保理人的催收;保理人的义务是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但并不要求保理人必须对这四项服务全部负责。
保理合同注意事项
1、应收账款及基础贸易真实性。通过采购合同、贸易单据、进出库记录、付款回单等材料交叉验证基础贸易的真实性。
2、保理业务资料有效性。通过应收账款确认单、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中登网登记记录等资料的验真保障保理业务真实有效。
3、债权企业经营能力。主要通过财务数据、负面信息调查以及实地尽职调研的方式来确认债权、债务企业的融资需求、还款能力,并通过技术手段实时监控买卖双方供销、结算数据,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商业保理对我国实体经济发展,尤其是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贡献逐步得到社会的认可。特别是在国家提出要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的利好政策推动下,商业保理行业将迎来持续快速发展的新机遇。
相关法条详见《民法典》十六章保理合同第七百六十一条——第七百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