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一种缴费性的社会保障,包括职工社保和居民社保,主要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缴纳,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并承担最终的责任。其中,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公司缴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职工和公司共同缴纳。
案例一:2017年厦门中院发布过这样一起案件,据原告池先生起诉称,自己入职某公司,该被告公司从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保。因此在入职两年后,池先生辞职,并以公司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和不缴纳社保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5750元。之后,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4342.1元。被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两审终审之后,厦门中院做出最后裁决,公司要为员工缴纳社保,并支付补偿金。
律师提醒: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公司应尽的义务,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事例二:在生活中,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职工和公司约定,社保由职工自己缴纳,公司发放社保补贴且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双方发生矛盾,职工起诉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公司称双方已达成协议,虽不缴纳社保但发放社保补贴。但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为职工缴纳社保为法定义务,合同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之后公司败诉,裁定应当为职工补缴社保,但员工收到但社保补贴需要归还公司。
律师建议:公司应该了解《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入职时就为员工办理社保,避免事后的纷争,以及出现工伤事故时,可以减少公司的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