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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典视点 | 民法典中情势变更制度对企业合同履行的影响

发布日期:2021-04-19 17:03:17   作者 :汤钰琳    浏览量 :1112
汤钰琳 发布日期:2021-04-19 17: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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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一种缴费性的社会保障包括职工社保和居民社保主要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缴纳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并承担最终的责任其中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公司缴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职工和公司共同缴纳

案例一2017年厦门中院发布过这样一起案件据原告池先生起诉称自己入职某公司该被告公司从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保因此在入职两年后池先生辞职并以公司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和不缴纳社保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5750之后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4342.1被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两审终审之后厦门中院做出最后裁决公司要为员工缴纳社保并支付补偿金

律师提醒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公司应尽的义务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事例二在生活中,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职工和公司约定,社保由职工自己缴纳,公司发放社保补贴且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双方发生矛盾,职工起诉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公司称双方已达成协议,虽不缴纳社保但发放社保补贴。但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为职工缴纳社保为法定义务,合同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之后公司败诉,裁定应当为职工补缴社保但员工收到但社保补贴需要归还公司。

律师建议公司应该了解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入职时就为员工办理社保避免事后的纷争以及出现工伤事故时可以减少公司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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