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农生物IPO基本情况
1、拟发行股份、发行价格以及发行的市盈率
发行前:36,000.00万股
发行股数:6,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4.29%
发行价格:4.79元/股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1.31元/股
发行市盈率:22.95倍
2、中介机构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主营业务
公司致力于饲料、生猪养殖、兽药动保、原料贸易等产业。
4、主要产品
乳猪配合饲料、乳猪浓缩饲料、哺乳母猪配合饲料等。
5、发起设立
发行人由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2015年8月18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截止2015年5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依法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5月31日,傲农有限净资产为217,245,784.46 元,折为股份公司总股本 200,000,000 股,其余净资产 17,245,784.46 元计入资本公积。
6、财务情况
一、养殖场地权属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并补充披露:
(1)发行人生猪养殖是否属于禁养区或限养区;
(2)生猪养殖租赁土地的性质,出租土地是否已经缴纳土地出让金;
(3)是否属于承租国有划拨地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形;
(4)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于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结论和依据。
反馈回复:
(1)发行人生猪养殖所承租的土地均不属于禁养区或限养区;
(2)生猪养殖租赁土地的性质涉及农用地及国有土地,其中,出租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均已缴纳土地出让金;
(3)南宁傲农育种和广西柯新源承租建造于划拨地上的房屋建筑物用于生猪养殖,属于承租国有划拨地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形;
(4)出租方未取得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的批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南宁傲农育种承租的房屋仅用于销售展示用途,不作为种猪养殖场所,该处租赁瑕疵不会对南宁傲农育种养殖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已计划于 2017 年 11 月前搬迁至用地合规的主要养殖场所。广西柯新源使用该处承租物业进行种猪养殖 的规模占发行人总体种猪养殖规模比例较低,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占发行人比重亦较低,且发行人已筹划搬迁,其租赁瑕疵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未来的新建和整体搬迁工作均不会对发行人种猪养殖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南宁傲农育种和广西柯新源均已取得出租方的确认函,如因物业瑕疵造成损失的,将由出租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已出具《承诺函》承诺赔偿相关损失。因此,上述瑕疵租赁不会对发行人整体的生猪养殖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饲料及养殖业务资质、环保要求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就:
(1)发行人及子公司开展饲料及养殖业务所必须的各项资质;
(2)发行人及子公司环保合规情况,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请输入标题 abcdefg
发行人从事饲料生产、畜禽养殖的控股企业中,90%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取得当地主管环保机关开具的环保合规证明、或经主管环保机关确认该辖区内暂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或因变更经营场所正在重新申办《排污许可证》,仅 4 家子公司存在环保瑕疵且该等存在环保瑕疵的子公司所产生的收入及利润占比较低,对发行人总体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影响较小,因此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前述环保瑕疵外,发行人及其从事饲料生产及生猪养殖业务的子公司,均已取得其实际经营业务所必 要的经营资质,不存在不具备相关资质开展生产、经营的情形,亦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三、养殖业务会计核算
证监会反馈内容:
(1)结合公司战略,说明报告期内生猪养殖业务收入快速增长的原因以及未来发展方向。
(2)按照不同生猪养殖基地,披露生猪销售情况,包括主要销售客户、销售数量、销售收入、结算方式、期末应收款等。
(3)从数量、单价角度补充披露不同生猪养殖基地的商品猪、种猪数量及收入波动情况。
(4)按照销售区域、体重范围等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商品猪销售单价和所在区域市场销售单价情况,并对产品单价及毛利率差异进行对比分析。
(5)补充说明养殖业务部门在从饲料业务部门领料和生产投料过程中,饲料成本归集和分配至生猪成本的方式,养殖业务中种猪成本分配到商品猪的方式。
(6)说明发行人会计核算系统的建立健全情况、会计核算的具体流程,说明对于不同业务、不同产品的成本的区分方式,说明不同业务下各项成本要素的分配结转情况,对于生猪养殖业务是否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四、生物性资产计量的准确完整性
反馈内容:……
(3)请详细说明生猪养殖换分按照生猪养殖区域等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存栏数和金额。
(4)请发行人说明与保证生物性资产计量的准确完整相关的内控设计与运行情况。
五、现金交易
反馈内容:
2013年至2016年1-6月,发行人现金收入分别为11,196.32万元、9,635.48万元、5,363.12万元、2,924.65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
(1)公司在采购和销售中发生现金交易的环节及背景原因、主要现金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
(2)发行人对于非法人客户的销售和采购金额及占比,非法人客户采购和销售的会计凭证信息、记载要素以及个人身份信息等。
(3)说明公司与现金交易相关的内控制度设计及有效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发行人现金采购和销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方法、程序、范围和结论。并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发行人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及财务制度的健全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六、税收优惠合法性
反馈内容:
发行人及公司部分子公司享受增值税及所得税优惠政策。
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分别占当期净利润的1.19%、29.18%、20.78%和22.79%。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税收优惠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是否对税收优惠存在依赖。
七、饲料业务收入确认
反馈内容:
发行人饲料业务采用直销和经销模式进行销售;
育肥猪主要销售给生猪经销商,种猪则主要提供给使用公司饲料的核心客户;
兽药销售的主要客户为使用公司饲料产品的养殖场;
饲料原料贸易业务客户主要为下游贸易商、饲料企业以及养殖场对于高质量饲料原料的需求。
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并披露不同业务在不同销售模式下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同模式下的销售属于代销还是买断关系。
(2)请发行人披露与不同业务不同销售模式下客户之间的销售流程,结算方式,收入确认原则、时点、依据和方法。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确认、成本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确认情况与相关合同约定风险和报酬转移条件或行业惯例是否相符。
(3)请发行人说明不同业务不同销售模式下客户的退换货政策,报告期内的退换货实际发生情况,退换货原因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退换货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不同销售模式下,发行人对客户的折扣政策、返点政策,对应收入确认或收入冲减的时点以及折扣、返点对应的会计处理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相应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八、农作物原材料价格变动
反馈内容:
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主要是玉米、豆粕、鱼粉等主要原材料,原材料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均超过95%。
请发行人:
(1)说明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情况,发行人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变化与市场行情是否一致。
(2)结合产品售价、产品成本,补充说明营业成本与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是否配比或存在重大差异及其原因。
(3)请结合业务流程、生产过程,说明并披露分析产品成本确认与计量的完整性与合规性,是否已按照不同产品清晰归类,进一步论证产品销售发出与相应营业成本结转、销售收入确认是否配或一致。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请输入标题 abcde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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