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显示,将在深圳开展破产制度改革试点,这意味着个人破产制度正式在深圳“破冰”。
为研析个人破产制度的相关问题,浙商杂志对我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徐飞律师进行了采访。
个人破产制度引入的意义?
徐飞律师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解决诚信而不幸者的个人债务人,完善个人执行程序的退出机制,对解决个人执行难有很大帮助,有助于让真破产的个人恢复正常生活,能够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如何防止“假破产,真逃债”?
对于个人破产制度引发的“假破产,真讨债”问题,徐飞律师认为“现实生活中,难免会有一些人想借助个人破产制达到‘假破产真逃债’的目的,这就需要立体的来限制和避免这类情况的发生,可以通过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通过网络化信息化,结合大数据分析等综合手段对个人的财产、诚信进行评估,让申请破产的个人财产情况更加公开、透明;对恶意的假破产个人进行信用惩戒,行政处罚,严重的可以进行刑事处罚,让真逃债没有操作空间。
破产保护并不等于滥用破产机制,在防止“假破产真逃债”方面,可以通过一系列环环相扣“关卡”,让破产申请者“不敢逃,也不能逃”。
浙江省个人破产制度施行的前景
徐飞律师认为,浙江省作为民营经济大省, 企业家在经营企业过程中加入个人担保的情形普遍存在,企业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了,但是个人的债务仍然在执行。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个人破产制度的实行十分有必要。 随着深圳试点的不断深入,以及个人破产制度不断完善,浙江省应该会根据自身发展情况适时推出个人破产制度。
徐飞律师
■ 浙江麦格律师事务所主任
■ 专注于公司股权、劳动人事、公司法、合同法、 刑事 诉讼 等方面法律事务法律业务,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扫二维码|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麦格小学堂
官网 | http://www.mglaw.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