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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格视点丨公司并购之风险类型与防控手段

发布日期:2018-04-16 15:56:30   浏览量 :32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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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作为一项复杂的法律工程,成功与否既取决于前期对于标的公司状况全面准确的调查掌握,也取决于并购过程中各种风险的把控和防范措施的有效设置。

 

一、风险类型

并购中的信息风险一般包括:股权信息风险、资产信息风险、负债信息风险、经营和治理信息风险等。其中特别重要的如:

 

股权信息风险

 

股权是公司所有者权利的法律体现。但并购各方提供的股权信息或者文件记载的股权信息可能与股权的实际状况不相一致,比如实际出资少的股东却占有绝对多数股权,或者虽然实际未出资但却在相关法律文件中记载为股东,或者股权已经被质押或被司法机关冻结而暂时受到限制等等,这些存在瑕疵的股权都构成对并购的威胁。

 

资产信息风险

 

资产是并购的基础,资产信息的翔实至关重要。国内许多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资产总量大,负债比率高,净资产低,资产总体质量偏低。而财务会计报告受汇率和通货膨胀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账面价值往往难以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而资产的来源、效能、权属、限制等法律状态通过简单的报表难以确认。如果不进行认真考证核实,并购后可能会发现目标公司的资产低于其实际价值,或者这些资产未能发挥其目标作用,或者目标公司存在着大量低效资产或者无效资产,甚至非法资产。这不仅增加并购的成本,而且可能面临司法强制的风险。因此,收集和了解并购方的资信情况也是出让方在并购过程中不可忽视并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负债信息风险

 

负债信息风险在股权交易中大量存在。这一风险表现为因并购而使并购方直接或者间接地背负目标公司巨大的债务。许多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并未反映或者无法反映已经发生的债务或者潜在的债务。这或者是由于目标公司恶意隐瞒债务,或者是由于目标公司的财务制度不规范、存在未入账债务,或者是由于或有债务的大量存在造成的。其中,或有债务是并购中的最大陷阱,如担保之债、票据责任之债、产品侵权或者环保责任产生的赔偿、未决诉讼或者潜在的诉讼、行政罚款等等,由于其发生或者处理结果处于或然状态而无法预料,并且轻易不为常规审查所能知悉,如果一旦发生,就有可能改变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并从而直接影响目标公司的价值,因而危险更大。

 

经营信息风险和治理信息风险

 

经营信息风险主要是目标公司的母公司(一般是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公司的同业竞争或者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够详尽或者产生误导,从而造成并购方的决策错误。而治理信息风险则主要是指来自股权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制度等方面的信息风险,特别是来自目标公司中的反并购风险。

 

二、风险防控手段

 

并购前审慎调查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这是并购成功的重要条件。为了确定并购的可行性,减少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损失,并购方在决定并购目标公司之前,往往要对目标公司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进行审慎调查和评估。这是为了解被收购方及目标企业的相关情况,并基于调查结果判断能否进行并购、设计并购交易结构和财务预算、分析影响并购的关键要素和对策,从而决定是否并购和怎样进行并购。

 

选择合适的并购方式

 

尽可能采用协议收购形式而非要约收购形式。要约收购一般属于敌意并购,容易导致股价异常波动,国家对此限制较多,法律风险相对较大。协议收购一般属于善意并购,并购交易对股价影响较小,法律风险相对也较小。而且,通过双方协商沟通,还可以达到信息交流、相互理解的目的,降低并购交易的其他风险。但是如果企业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对于特定目标公司难以通过协议收购,只能通过要约收购的形式进行。这时,如果单纯采用要约收购,不仅风险大,而且成本高。对于并购方而言,最合理的做法就是混合收购,即在不引起目标方警觉的情况下,通过股权交易获取目标方一定数量的股权(比如20%或者25%),然后再通过要约收购获取部分股权,从而达到绝对或者相对控股,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达到并购目的。

 

防范债务风险

 

企业并购的目的一般是要达到对某一企业的控制或者获得收购资产的使用价值。若在并购交易中因为转让方隐瞒或者遗漏债务,将使收购方利益受损,所以收购方应采取措施进行防范。

1、在股权并购中,由于企业对外主体资格不因内部股东变动而改变,相关债务仍由企业自身承担。收购方向转让股东支付的对价在很大程度取决于股权转让时企业的净资产状况,如果受让股权后,因隐瞒或者遗漏债务暴露导致被追索,企业财产被查封、扣押或者被拍卖,股权实际价值必然降低。因此除在收购前审慎调查目标企业真实负债情况外,还可在并购协议中要求转让方作出明确的债务披露,除列明债务外(包括欠款、债务、担保、罚款等),均由转让方承诺负责清偿和解决,保证受让方不会因此受到追索,否则转让方将承担违约责任。这种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遏制转让方隐瞒或者遗漏债务的作用。

2、在资产并购中,交易标的为资产,需要保障所收购资产没有附带任何的债务、担保等权利负担(如不存在抵押,房地产不存在建筑工程款优先权等)。对于完全依附于资产本身的债务,必须由转让方在转让前解决,否则应当拒绝收购。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并购对象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应各负其责而不要越权行事。公司并购交易应由股东大会决策,并购交易的执行则由董事会进行。股东大会进行并购决策时存在关联交易的股东不应具有表决权,特殊情况下,存在关联交易的股东可参与表决,但是必须报请有关机构批准。大股东、董事及公司管理者等内幕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避免内幕交易。

此外,在公司合并或股权收购后应重新修订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运作的基本规则,是调整股东之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并购后的新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确立公司和股东的“游戏规则”是第一位的。很多股东纠纷就是由于规则不清而导致。为防范日后股东发生纠纷,在并购过程中,收购方应当与其他股东共同协商公司章程条款,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具体职权与议事规则,公司投资及经营决策机制,公司重要管理层人选,公司利润分配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确立清晰的权利义务规则。

 

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

 

公司并购是一个对专业化程度要求较高的行为,由于信息、人员、专业知识、资金等方面的局限,并购双方很难独自完成并购,通常情况下都需要聘请投资银行担任财务顾问。财务顾问的主要作用就是对公司并购进行可行性研究、并购方案设计、配套融资方案拟订、交易谈判等。财务顾问的介入有利于并购策划和融资安排,处理可能产生的复杂的法律和监督事务,并为公司并购的运作提供财务咨询和建议。

此外,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对公司并购的成功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律师在并购中对法律风险的防范起着重要作用,包括对并购活动的法律策划、审查目标公司相关资料(如公司成立、年审和变更情况、公司章程的合法性及对并购的限制等)、起草并修改并购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协调沟通并购各方关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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