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三板对重大客户依赖的相关规定
1、《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披露与主要业务相关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报告期内各期主要产品或服务的规模、销售收入,报告期内各期向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额合计占当期销售总额的百分比;
(二)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原材料、能源,报告期内各期向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额合计占当期采购总额的百分比;
(三)报告期内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合同及履行情况。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股转公司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并没有对重大客户依赖作出明确的界定,只要求拟挂牌企业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额及占比进行披露。同时,兜底的条款要求拟挂牌公司需具备持续经营能力。而IPO对重大客户依赖的相关规定又是什么呢?有没有参考价值?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四十四条 发行人应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四)列表披露报告期内各期主要产品(或服务)的产能、产量、销量、销售收入,产品或服务的主要消费群体、销售价格的变动情况;报告期内各期向前五名客户合计的销售额占当期销售总额的百分比,如向单个客户的销售比例超过总额的50%或严重依赖于少数客户的,应披露其名称及销售比例。如该客户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则应披露产品最终实现销售的情况。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销售客户,应合并计算销售额;
3、类似的规定还体现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文件中。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关于IPO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对重大客户依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拟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年报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额及占比进行披露,不得因存在对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而影响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股转公司虽然没有对重大客户依赖作出明确的界定,出于谨慎,企业应参考IPO标准进行整改,将挂牌风险降至最低,需要公司对客户情况进行披露,同时对存在重大依赖情形进行合理解释,必须自圆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