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董事的任职资格 1.新三板公司的董事任职资格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第一百零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6.3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定为不适合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1.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挂牌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1.5《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院系等所属单位违规领取奖金、津贴等;除作为技术完成人,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 2.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 2.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第十七章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2.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 第九条: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除第十一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董事候选人: (一)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三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处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市场禁入期; (四)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本条所述期间,以拟审议相关董事提名议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为截止日。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的在任董事出现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董事会认为该董事继续担任董事职务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并应充分披露提名理由。 前述提名的相关决议除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外,还需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 2.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第十七章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 通报批评;(二) 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2.4《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