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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格视点丨企业境外并购涉及境内审批流程和环节的法律解析

发布日期:2018-03-05 20:00:54   来源 : 微信图文素材    作者 :陈宏杰    浏览量 :32583
陈宏杰 微信图文素材 发布日期:2018-03-05 2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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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和并购,我国虽无完善和统一的立法,但目前通过发改委、商务部及外管局等部门单独或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及规范,已初步建立起一套项目前期核准和投资用汇管理的制度。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就境外并购须办理的有关法律程序及相关问题阐述如下:

一、确定拟投资并购的企业所在国,以及投资并购企业所涉产业。

确定拟并购的企业所在国和所涉产业,主要在于确定是否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是否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由于我国对于企业境外投资目前实行的是前置审批制,审批程序是否能顺利通过直接决定了投资及并购项目能否顺利推进。而被并购企业若属于敏感项目,则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年第3号令)和《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2017年第11号令)规定,不论其用汇额度大小和投资产业类型,均需提交商务部门和国家发改委核准,而提交商务部门和发改委核准将可能大大增加项目审批的时间和不确定性。

二、向省级发改委进行备案。

根据2018年3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十九条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备案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备案机关提交。”第三十一条规定,“备案机关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备案通知书。”


浙江省企业需到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填写备案信息(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

三、向商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此程序系根据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3月31日所发布的《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商合发[2005]131号”下称“131号文”)的规定而设立,办理时间应是在并购双方签订并购意向书或备忘录(MOU)之后。报告的部门包括商务部或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地方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报告事项为,填写并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具体需报告的事项包括境内投资主体、实施并购的具体子公司、境外并购目标企业、预计投资总额、交易方式、初步时间安排、潜在的风险及应对方案等事项。

四、向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和备案。此阶段核准的结果就是决定是否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根据投资情形的不同,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其中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备案表》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同时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浙江省企业通过浙江省商务厅官网上的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填写境外投资备案表。

五、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在取得发改委的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和商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后,境外投资企业应向其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在办理境外直投外汇登记时,企业须向外管局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根据《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文)的规定,企业可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包括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的外汇。  


根据前述30号文的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应提交以下材料: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境内企业应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即发改委项目核准文件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  


要注意的是,境内企业需要在设立之前按项目所在地要求支付保证金、或者投标保证金、或进行市场调查、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外管局申请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申请项目前期费用汇出的,需向外管局提交包括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在内的一系列材料,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境内企业已向发改委和商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以下简称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

六、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资金汇入及结汇。

根据前述30号文的规定,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取得的利润汇回境内的,可以保存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办理结汇。      


境内企业对该等外汇入账和结汇,需接受指定外汇银行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境内企业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企业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其利润处置决定、上年度年检报告书等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再为境内企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利润入账或结汇手续。  


境内企业因所设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或经外汇局批准留存境外。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入账经所在地外汇局按照相关规定核准,账户内资金的结汇,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若境内企业将其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股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境内企业的,相关资金应在境内以人民币支付。

七、并购完成后向发改委报告。

根据2018年3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前款所称项目完成,是指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

八、其他需要注意的程序性事项。

(1)境外直接投资联合年检。根据30号文的规定,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应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的相关规定参加年检。多个境内企业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分别到所在地外汇局参加外汇年检。  


(2)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根据30号文的规定,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以及其所投资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留存境外,用于设立、并购或参股未登记的境外企业的,应就上述直接投资活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境内机构应就上述变更情况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长期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担保等不涉及资本变动的重大事项的,境内机构应就上述重大事项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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